「有海外保險就不加日本健保」行得通嗎?國民健康保險的強制性與並用實務步驟

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。

從海外赴任的外籍員工,特別是來自歐美的駐外人員或創業者,往往在母國已經加入了覆蓋範圍極廣、保障非常豐厚的商業醫療保險。當他們在日本的區役所辦理遷入登記,或者在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,有極高的機率會發生一種糾紛。

那就是員工會主張:「我已經擁有了母國極好的保險,而且在日本也能用,所以我不想加入日本的國民健康保險(或公司的健康保險)。這樣會造成保費的雙重繳納,請給我免除。」

人事擔當者必須合乎邏輯且明確地駁回這一主張。因為在日本的系統中,加入公立醫療保險並非「選擇題」,而是「法定義務」。本文將解說如何讓外籍員工心服口服地接受日本規則,並指導他們正確並用海外保險與日本公立保險的客觀實務步驟。

1. 無法逾越的強行法規:「全民健保制度」

【摘要】在日本滯留超過3個月並進行居民登記的外國人,無論在母國是否有保險,法律都強制要求其加入日本的公立醫療保險。

日本實行的是「全民健保(國民皆保險)」制度。這是一種互助機制,要求所有在日本國內擁有住址的人,都必須加入公立的醫療保險(企業員工加入社會保險,其他人加入國民健康保險),共同繳納保費以支撐彼此的醫療開銷。

對於外國人而言,除了旅遊等短期滯留外,只要持有「滯留期超過3個月的合法在留資格」,並在區役所進行了居民登記,從那一刻起就成為了該法律的適用對象。
諸如「我有母國的保險」、「我不會去日本的醫院看病」等個人理由,在法律上絕不能成為拒絕加保的藉口。就像開車的人不能說「我不會出車禍所以不交強制險」一樣,請客觀地向員工傳達:這是參與日本公共基礎設施的強制義務。

2. 放任不交將招致的「追溯補繳」與「簽證更新被拒」

【摘要】即使持續拒絕加保,義務也不會消失。日後一旦被發現,將被要求追溯至入境日一次性補繳所有保費,且在留資格的更新也將被拒。

如果員工因為「不想雙重繳費」而持續無視區役所的國民健康保險加保手續,表面上暫時省下了保費。但是,日本的行政系統是不會漏掉這些的。

國民健康保險的加保義務,是從「入境日本的那一天(或喪失公司社保資格的那一天)」就開始計算的。如果在1年後被查出未加保並被叫到區役所,櫃檯會當場要求您一次性補繳「過去整整1年的保費」。
更致命的是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(入管局)進行簽證更新時。目前的入管局審查,會極其嚴格地核查公立醫療保險的加保狀況和保費繳納紀錄。如果被發現未加保或有拖欠,工作簽證的更新將被「不予批准」,面臨在日本的職業生涯被強制終止的風險。人事擔當者必須在員工赴任前,對這一嚴重的合規風險提出警告。

3. 日本公立保險與海外商業保險的「正確並用方法」

【摘要】最合理的作法是:用日本的保險覆蓋70%的醫療費,將在櫃檯支付的剩餘「30%自費部分」向母國的商業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
那麼,員工一直在交的母國商業醫療保險就完全白交了嗎?並非如此。將日本的公立保險作為「基礎」,將海外的保險作為「附加選項(Top-up)」並用,可以將醫療費負擔無限降至零。

  • 步驟1:在日本的醫院櫃檯出示「日本的健康保險卡」
    在日本普通的診所或醫院,直接出示海外的保險卡是無法享受無現金就診的。首先必須出示日本的健保卡,並在櫃檯支付法律規定的「30%」自費部分。
  • 步驟2:索取收據和診斷書
    付款後,請醫院開具「領收書(收據)」和「診療明細書」,如有需要,還可以申請開具「診斷書」(有些醫院可提供英文版)。
  • 步驟3:向母國的保險公司申請「30%自費部分」的理賠
    員工將從醫院拿到的文件提交給母國的保險公司,要求對墊付的「30%自費部分」進行理賠(Claim)。
    透過這種方式,既利用日本的保險確保了能順利就診,又利用母國的保險收回了自費部分,從而構築了完美的醫療費防衛體系。

4. 實務Q&A(人事擔當者應傳達的避坑指南)

【摘要】解答關於適用社會保障協定(雙邊協定)的例外情況,以及與海外旅行保險的區別等實務疑問。

Q. 聽說從締結了「社會保障協定」的國家來的員工,可以免除日本的健康保險?

A. 日本確實與多個國家締結了「社會保障協定」,以防止雙重繳納。但是,這些協定大多是為了防止「年金(養老金)」的雙重加入,連「醫療保險(健康保險)」都能被免除的國家極其有限(僅限美國、法國、德國等特定協定國,且必須滿足預定赴任期間在5年以內等嚴格條件)。要適用該免除,必須履行極其複雜的手續,即向日本的年金事務所等提交由母國政府機構開具的「適用證明書(Certificate of Coverage)」。只要沒有這份證明書,按原則加入日本的保險就是強制義務。

Q. 員工說只要有信用卡附帶的「海外旅行保險」就足夠了,是這樣嗎?

A. 完全不夠。海外旅行保險或信用卡的附帶保險,其大前提是「90天以內的短期滯留(旅行)」,僅用於應急。對於「在日本擁有住址的中長期居住者(在留期超過3個月)」,這往往從一開始就不在理賠範圍之內。此外,慢性病的治療、牙科治療、懷孕分娩等也不在承保範圍內。請務必向員工說明,這絕對無法替代日本的公共基礎設施。

結論:參與公共基礎設施是「在日本工作的入場券」

「我有更好的保險,所以我不會加入日本的系統」,這種邏輯在注重契約社會的海外也許行得通,但在以互助為前提的日本法律體系中是絕對不被認可的。人事擔當者必須在入境前的培訓中,從客觀合規的角度堅定地向員工進行說服:「加入日本的公立醫療保險,是維持日本工作簽證、確保安全生活的絕對入場券。」